铅中毒事件

签证英国首席商业代表签证新规20


本文转发自中伦律所伦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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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政部于年5月14日发布了新移民法草案,对首席商业代表(SoleRepresentativeofOverseasBusiness)、欧盟公民及家属居留(EEASettlementScheme)、创意创业签证(Start-up/Innovator),全球英才(GlobalTalent)等签证类型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上述新政将于6月4日正式实施。应广泛的客户需求,本文中作者将针对6月4日新政中关于首席商业代表的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前言

英国首席商业代表是为在海外的企业派驻高级管理人员来英国设立分支机构而设置的签证类别。英国政府设立此类签证的目的在于吸引海外企业来英国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以提高英国就业率并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英国现行的移民法对首席商业代表签证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相对简单,尤其是对申请者的背景及将设立的企业的真实性没有具体的证据要求。在年3月英国关闭企业家移民申请的通道后,首席商业代表签证受到越来越多申请者的青睐。

由于申请者众多,为防止对此类签证类型的滥用,移民局在审批时逐步提高了这一签证类型的审核标准。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法条内容简单,对细节规定不明确,导致移民官在审查案件时遇到无法可依的执行瓶颈。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6月4日的新政从立法上提高了申请门槛,尤其在证据形式上增加了首席商业代表签证的申请难度。同时,对申请者配偶的陪伴签证的申请也增加了限制性规定。

二、现行移民法要求

根据现行移民法规,首席商业代表签证的签证时间为3+2,即申请人首次签证申请成功将获得3年的签证,3年签证到期前需续签,续签成功将再次获得2年的签证。申请者持有此类签证满5年,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英国永久居留。获得永久居留满一年,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加入英国籍。此类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及18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家属陪伴签证。

根据现行移民法(HC)第条的规定,首席商业代表的首次申请要求包括1.对海外企业(派驻首席商业代表的海外企业)的要求;2.对个人(被派驻英国的首席商业代表的申请人)的要求两部分,具体如下:

1.海外企业

申请人所受雇的海外(英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母体公司需满足的要求如下:

?是真实在海外运营的企业实体;

?在英国没有其它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其它代表机构或实际经营场所;

?欲在英国设立起分支机构且经营范围与海外企业相同;

?企业的商业和运营中心将一直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

2.申请人

申请人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

?为上述海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英国境外受聘;

?有权全权管理英国分支机构的运营;

?持有母体公司股份不超过50%;

?持首席商业代表期间在英国不会从事海外母体公司委派外的其它工作。

除此以外,申请人还需达到:

?英语语言要求(CEFRLevelA1-听说两项);

?有足够存款,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费,有自己的住所,无需领取政府福利。

3.具体证明文件要求

为符合上述条件,现行法规对证明形式的具体要求如下:

海外企业需提供:

?企业经营活动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及公司前一年的股权分配情况;

?确认以下信息的信函:

a)海外母体公司将在英国设立由其全资控股的英国分支机构;

b)申请人熟悉母体公司的商业活动及运营,并有权全权代表母体公司运营英国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海外母体公司进行谈判并作出运营决策;

c)申请人的职位描述、薪水及劳动雇佣合同细节;

?同时,企业还需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确认:

a)申请人为该企业在英国的唯一首席商业代表;

b)该企业在英国没有其它的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

c)该企业的商业运营中心将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

d)申请人在英国将不会从其它工作或受雇于其它企业。

申请人本人需提供:

a)符合英文要求的的证明;

b)住房及生活费证明。

从上文的证明文件要求中不难发现,现行法律的证明要求主要是由派驻首席商业代表的海外企业提供,而对申请人本人的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相对简单。

三、年6月4日新规首次申请部分

年5月的移民新规草案中,对移民法(HC)第条的具体修改如下。

1.海外企业

从年6月4日起,派驻首席商业代表的海外企业需达到的要求如下:

?是真实在海外运营的企业实体;

?其总部及主要营业地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且将持续维持在英国境外;

?在英国没有其它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其它代表机构和实际经营场所;

?欲在英国设立起由其全资持有的分支机构且:

a)该英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将积极从事与母体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且

b)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建立不能仅出于便利申请人出入境英国或在英国居留的目的。

?企业的商业和运营中心将一直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

2.申请人

根据新规,申请人需要证明其真实地:

?已受雇于海外母体公司;

?目前为海外母体公司的高管;

?具有担任首席商业代表所需具备的技能、经验及知识;

?将全职担任母体公司的英国首席商业代表;

?有权全权管理英国分支机构的运营,可以代表海外母体公司进行谈判并作出运营决策;

?持首席商业代表期间在英国不会从事其它企业运营或受雇于其它雇主。

?持有海外母体公司的股份不超过50%,且不能以其它方式如股权、合伙协议、独资经营或任何其它形式事实拥有或控制海外母体公司。

?符合英语语言要求(CEFRLevelA1-听说两项);

?有足够存款,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费,有自己的住所,无需领取政府福利。

3.证明文件要求:就证据而言,母体公司仍需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及公司前一年的股份分配情况。同时,母体公司还需提供企业前一年的股权结构及所有权详细信息。

此外,母体公司的确认信函必须确认申请人所具有的相关技能、经验、知识和权限,并确认该首席商业代表可以代表海外企业进行谈判并做出运营决策。

解读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在针对首次申请部分,新规进行了以下2个方面的补充:

1.需证明母体公司欲在英国设立起由其全资持有的分支机构,且:a).该英国分支机构将积极从事与母体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且b).该分支机构的建立不能仅出于便利申请人出入境英国或在英国居留的目的。在准备申请时,海外企业可以通过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母体公司为什么需要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英国分支机构将开展的具体业务及职能;母体公司与分支机构在业务职能上的分工与合作;对英国当地市场的调查分析等来满足上述要求。

2.需证明申请者具备作为首席商业代表运营英国分支机构所需的技能、经验、和知识。申请者在申请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学历及工作背景,以及过去作为企业高管实际参与母公司运营的证明;

四、前年6月4日新规-家属陪伴者的申请部分

新规的另一重大修改是针对申请人的配偶(包括同居两年以上的未婚伴侣、(同性)民事伴侣)的家属陪伴签证申请的。新规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加入了一条:

‘申请家属陪伴签证的首席商业代表的配偶(同居伴侣或(同性)民事伴侣)不可以持有海外母体公司的股份超过50%,且不能以其它方式如股权、合伙协议、独资经营或任何其它形式事实拥有或控制海外母体公司。’

笔者认为,这一新规是为了有效实现移民法(HC)第条中关于‘企业的商业和运营中心将一直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现行法,试想如果海外企业的拥有者或实际控股人通过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实现主申请人持股不超过50%,但是配偶持股超过50%,同时夫妻双方都通过首席商业代表签证及家属陪伴签证移居英国,该企业该如何保障其商业经运营中心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因此,新规在立法上对这一条进行修改,以确保立法目的的一致性。

解读

?根据新规,海外企业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不再能通过申请其配偶作为首席商业代表的主申请人,自己作为家属陪伴者移民英国。

?但是,在主申请人的配偶不考虑现在或将来申请作为其家属陪伴者移居英国的情况下,新规并不阻止首席商业代表的配偶为派驻其来英国的海外企业的拥有者或实际控制者。换而言之,如果夫妻一方仍然将长期在海外运营其母体公司,另一方可以作为首席商业代表来英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其持有首席商业代表签证满五年获得永久居留后,其配偶仍然可以申请SpouseVisa(配偶签证)定居英国。

?新规意味着,如果夫妻二人都通过申请首席商业代表签证及家属陪伴者的方式移民英国,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持有海外母体公司的股份超过50%,这阻止了企业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通过转让股权给其配偶的方式,实现家庭的移民计划;

?新规虽然不允许同时申请移民的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持有母体公司的股份超过50%,但是在满足上一条件的情况下,并不阻止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母体公司的股份超过50%,这是申请人可以考虑规避的思路之一。但是申请人仍然需要注意移民法移民法(HC)第条中关于‘企业的商业和运营中心将一直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这一规定。在共同持股超过50%的情况下,仍需解释将如何保障其商业经运营中心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

五、年6月4日新规-续签申请部分

根据现行法规,续签时,海外企业及申请人需达到的要求如下:

1.海外企业:

?申请人入境英国后已经设立起分支机构。

?其企业总部及运营中心维持在英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

?企业仍然需要申请人在英国管理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

?全职服务于在英国设立起的企业;

?领取薪水;

?除在受雇企业工作以外在英国无其它工作;

?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费,有自己的住所,无需领取政府福利。

解读

根据’法不朔及既往‘原则,新规对已经获得首席商业代表签证的申请者在续签时的要求没有大的修改,只是进一步明确了个别法条的措辞。比如明确了申请人入境英国后已经’在英国’设立起分支机构。明确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为在英国境内设立。笔者认为,实践中,移民官在审核时仍然会考虑申请者及其运营企业的真实性。

六、结束语

除首席商业代表签证以外,内政部在5月14日发布的移民新政草案中,还对欧盟公民及家属居留(EEASettlementScheme)、创意创业签证(Start-up/Innovator),全球英才(GlobalTalent)等签证类型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中伦律师行移民团队将发表系列文章对年6月4日新政进行详细解读,作者将以另外的篇幅单独进行释解,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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