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中毒事件

耀程职企通武汉公积金缴纳贷款常见问题


一、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1)按照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2)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注:两个公式取小值,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征信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以贷款审批下来的额度为准。

  (3)贷款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达6个月(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正常汇缴不能断缴;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月汇缴额的6倍)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4)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3、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7、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下限为年满18岁,年龄上限为男职工未满60岁,女职工未满55岁。

(5)贷款额度: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3、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上述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备注:1、已经使用过公积金买首套房的朋友,第二次贷款如果还清,不再扣减,即买两套房合计公积金可贷款万。

  2、目前公积金认房又认贷。可以用夫妻二人公积金一同还,但是夫妻账户绑定之后,一共贷款总额变成首套房最高70万,二套房最高50万。

二、武汉的公积金转入外地或将外地的公积金转入武汉的手续流程是怎样?

A办理条件:

(1)职工公积金转入武汉:

1.职工与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武汉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职工公积金转出武汉:

职工在武汉地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个人账户未冻结。

B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办理:

1.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经办人代办: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份);

2.《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受理机构:

(职工公积金转入武汉):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服务大厅

(职工公积金转出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年度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76元(含),下限为主城区元,新城区为0元。

(2)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2)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4)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四、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常见问题

(1)商转公定义: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注意: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3、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7、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

8、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

9、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10、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存量房《房屋估价报告书》;

11、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12、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30年(含30年)。

(4)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1、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1.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2.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含)以内住房,且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上述2种情况按商转公贷款二套房认定。

3、商转公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5)贷款额度

A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与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B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不高于按照转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4.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转贷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0.5

12﹤缴存时间≤24(月)0.8

24﹤缴存时间≤36(月)1.0

36﹤缴存时间≤60(月)1.2

缴存时间60(月)1.5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6)贷款期限

新建商品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上述贷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7)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4)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二)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1)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三)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可以按年办理租房提取(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除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四)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3.职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五)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重症提取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2)重灾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3)低保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专项材料:无。

六、公积金账户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退休的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2)出境定居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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