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中毒事件

IPO5过2,被否预兆明显却执意闯关惨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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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来消息,今天证监会原计划审核5家IPO申请,结果昨天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连夜撤回IPO申请材料,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被取消审核。实际上今天证监会共审核了3家IPO申请,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和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审核结果是2家过会,一家被否,即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过会。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IPO在反馈问题中多次问到是否存在实质性上市障碍,却一意孤行上会闯关,结果惨败严重!

一、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IPO)首发被否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律师:国浩;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铅酸蓄电池核心部件极板及成品铅酸蓄电池。

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为谢文坚、黄建国、洪丽玉和谢旭东,其直接持有闽华电器87%股权、贝士通投资%股权、贝特瑞投资55.75%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61.%股权。

经营情况:年、年、年、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64亿元、9.91亿元、11.69亿元和5.44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38亿元、0.48亿元、0.63亿元和0.22亿元。

反馈意见反映可能存在的实质性上市障碍的问题较多,被否征兆十分明显,具体问题如下:

1、出资及增资问题被问是否成上市障碍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成立及历次增资时,存在中方股东出资方式与约定及政府批复不一致、中方股东闽华电器出资的部分实物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外方股东鹰洋贸易未按约定及时出资、中方股东闽华电器委托外方出资等问题。(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及背景情况,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闽华电器以其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00万元出资是否合法合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闽华电器的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作价和验资,年4月第一次增资时,鹰洋贸易以进口设备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作价和验资,出资人对该资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是否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闽华电器及鹰洋贸易是否可能因上述出资问题被处罚,上述问题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委托外方出资、代持被问是否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

招股说明书披露,闽华有限设立时,闽华电器委托陈家福代为出资,实质为陈家福受闽华电器的委托以鹰洋贸易名义代闽华电器在境外持有闽华有限的股权,鹰洋贸易历次外汇出资均由陈家福委托第三方汇付。(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闽华电器委托外方出资、增资并代持股份的原因,出资、增资资金来源及是否合法合规,闽华电器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适合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的情形,相关代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了代持双方及受托出资人的书面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3、未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多,被问是否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共计1,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1)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如果存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未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征得相关员工的同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被问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极板和电池产品价格根据订单日或发货日前一定周期的上海有色金属网铅锭价格中间价的平均价、加工费、运费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极板和电池产品价格的确定依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承担风险以及存货风险承担责任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具有适当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过会

主营业务: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聚氨酯树脂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合成革用聚氨酯、聚氨酯弹性体原液和聚酯多元醇。

经营情况:年、年、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31亿元、11.74亿元和14.26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63亿元、0.90亿元和0.91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三项行政处罚,排水中指标超标受到两次警告,一次元罚款。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业绩:年、年、年和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5.33亿元、78.36亿元、98.73亿元和48.67亿元,实现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63亿元、33.56亿元、39.99亿元和22.71亿元。

存在风险:存业绩地域集中风险,大部分客户和业务集中在郑州市,截至年6月30日,其在郑州市德营业网点提供的贷款占该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82.83%,且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分布在郑州市。不但如此,单一借款人借款数额巨大,截至年6月30日,该行前十大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为77.38亿元,占其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34%,占资本净额的24.52%。

四、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取消审核

主营业务: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综合性现代物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参与主体提供基于国内沿海港口集装箱及干散货等多种货物贸易的一站式跨境综合物流服务。

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方式控制中创物流86.68%的股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营业绩:年、年、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4.66亿元、36.16亿元和44.62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5亿元、1.70亿元和1.78亿元。

存业务区域集中风险,报告期内,来自青岛地区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73%、73.44%和73.28%,来自青岛地区的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分别为58.62%、61.21%和57.15%。

存在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部分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愿意接受访谈)未进行访谈确认,该部分人员持有的出资额占中创物流总股本的0.17%,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人出具承诺,若将来出现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由其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附被否企业反馈意见:

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成立及历次增资时,存在中方股东出资方式与约定及政府批复不一致、中方股东闽华电器出资的部分实物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外方股东鹰洋贸易未按约定及时出资、中方股东闽华电器委托外方出资等问题。(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及背景情况,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闽华电器以其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00万元出资是否合法合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闽华电器的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作价和验资,年4月第一次增资时,鹰洋贸易以进口设备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作价和验资,出资人对该资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是否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闽华电器及鹰洋贸易是否可能因上述出资问题被处罚,上述问题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招股说明书披露,闽华有限设立时,闽华电器委托陈家福代为出资,实质为陈家福受闽华电器的委托以鹰洋贸易名义代闽华电器在境外持有闽华有限的股权,鹰洋贸易历次外汇出资均由陈家福委托第三方汇付。(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闽华电器委托外方出资、增资并代持股份的原因,出资、增资资金来源及是否合法合规,闽华电器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适合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的情形,相关代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了代持双方及受托出资人的书面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3、招股说明书披露,年6月19日,闽华电器与厦门中航国际、蔡劲军和王正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闽华电器将持有的闽华电源30%股份作价30,万元转给让厦门中航国际、蔡劲军和王正荣。(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厦门中航国际、蔡劲军和王正荣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厦门中航国际、蔡劲军和王正荣的个人履历和近五年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厦门中航国际、蔡劲军和王正荣是否签订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谢文坚、黄建国、洪丽玉、谢文筑和谢旭东,其通过直接持有闽华电器87.00%股权、贝士通投资.00%股权、贝特瑞投资55.75%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61.%股份。其中谢文坚与谢旭东为父子关系。(1)请补充说明将谢文坚、黄建国、洪丽玉、谢文筑和谢旭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如果存在,请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时间和具体内容,以及上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方式;(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闽华电器股东曾焕团的股权继承手续目前是否办理完毕,曾焕团是否曾经与谢文坚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属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该股权继承是否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于年与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合作成立闽华电池研究所,自此一直保持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公司委托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研发固态锂离子电池,研发期限从年6月1日年5月31日。(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合作方研发的主要协议安排、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发行人是否可以合法完整拥有相关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和技术,相关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7、招股说明书披露,年7月,公司将杭州联池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给胡方晓,5%股权转让给杭州资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彻底退出了杭州联池科技有限公司。(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公司在杭州联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即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转让杭州联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对价、作价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该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2)本次转让后,杭州联池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家关联方被注销,5家关联方处于吊销状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公司注销和吊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和债务处置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较多资金往来。(1)请补充披露相关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容、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相关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公允;(2)请保荐机构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年的营业外收入合计为2,.98万元,主要是收到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年,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9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6.95%。(1)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金额、依据和发放机关;(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政府补贴的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年1月1日起铅酸蓄电池开始征收消费税,客户采购成本上升,短期内蓄电池采购量下降,从而导致公司蓄电池产量下降,蓄电池生产车间人数减少。请结合铅酸蓄电池消费税税率、客户采购量变动等因素,分析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未来是否可能造成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业务资质,是否存在业务资质到期需要续期的情况。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环保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56号)》等行业规范,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年8月23日,闽华电源与安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将安溪县南翼新城龙门片区MH-1地块(面积.平方米)出让给闽华电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目前是否已经取得该地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预计取得的时间、以及该地块的主要用途。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闽华电器除持有公司股份外,还持有福建省闽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51.00%股权、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股权、以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金融业务的原因及背景情况,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等,相关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职业病防治情况是否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行业规范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共计1,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1,人。(1)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如果存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未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征得相关员工的同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年7月进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交易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自年1月1日起,铅酸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销售税政策的具体内容;(2)补充披露该政策对年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临时周转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向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入的利率水平及确定依据,并说明是否具有公允性;(2)与关联方之间拟采取的减少资金拆入的措施及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极板产品主要直接销售至国内的铅酸蓄电池制造商、应急照明电器制造商等;公司国内铅酸蓄电池产品主要销售给UPS制造商、贸易商等,国外铅酸蓄电池产品主要销售给当地的电池加工企业或贸易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3.34%、34.05%和31.18%,境外出口收入约占1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模式和内销模式、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不同产品类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等;(3)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与贸易商的销售模式、结算模式、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贸易商的返利政策及各期金额、返利会计处理、退换货条款及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退换货主要原因和会计处理,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对贸易商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依据和具体时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贸易商及报告期内新增或撤销贸易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比例和结论,以及主要贸易商的库存情况和所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6)补充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补充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2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极板和电池产品价格根据订单日或发货日前一定周期的上海有色金属网铅锭价格中间价的平均价、加工费、运费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极板和电池产品价格的确定依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承担风险以及存货风险承担责任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是否具有适当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1)分产品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变动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金额及占比,并对原材料单位耗量以及单位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加工费)变动超过10%的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定量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2.52%、14.05%和15.46%,持续增长。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分主要产品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56万元、2,.99万元和2,.3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0%、2.24%和2.11%,主要为运费、港杂费和人员薪酬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波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是否与营业收入相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说明原因;(3)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4,.23万元、3,.92万元和4,.2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9%、3.93%和3.62%,主要包括环保费、技术开发费和职工薪酬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环保费核算的具体内容及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补充披露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24元、40,,.85元和,,.28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38,,.65元、51,,.63元和62,,.99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等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年下半年,铅价呈大幅上涨趋势,从7月份的月均13,.90元/吨上涨至12月份的月均19,.00元/吨,涨幅达49.79%。年、年和年,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原材料采购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92%、87.62%和86.37%,供应商集中程度较高,关于发行人供应商,(1)请按照铅锭、铅锭合金、其他原材料的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价格;(2)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详细披露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产量产能等,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请结合采购合同的签署方式和主要条款,说明发行人对其采购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请结合铅价的变动趋势、公司的采购方式和计划,说明铅价上涨对公司未来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公司应对铅价上涨的具体措施,是否可以将铅价上涨的风险转移至下游。

31、关于公司客户,(1)请按照备用电源极板、储能极板、起动极板、备用电源电池、储能电池、起动电池的产品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贴牌生产电池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电池的种类、规格、产量、价格、销售金额及占比,贴牌生产电池与自主生产电池的种类、规格、价格是否存在差异;(3)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关联方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在上述销售客户中拥有权益。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到伊朗、香港、美国、波兰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6.45%、17.80%、11.42%。(1)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境外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结算币种及货款结算方式等;(2)请结合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的合作历史及发行人境外业务拓展过程,说明发行人境外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取得了该国的准入认证;(3)请保荐机构核查境外客户的真实性,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万千伏安时连铸连轧冲网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扩建项目。(1)请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效益分析的具体指标、测算过程和测算依据;(2)请补充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技术、渠道等,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3)请结合公司的市场份额、新增客户、在手订单等,分析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消化新增产能的有效措施;(4)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31万元、19,.69万元和20,.4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6.21%、20.11%和17.4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4)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61万元、15,.88万元和18,.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99%、18.61%和19.85%,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大额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上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分别为.01万元、.55万元和1,.97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情况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借款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或采购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2,.50万元、20,.00万元和23,.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77%、54.90%和44.23%;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96万元、9,.08万元和14,.9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账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货款,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少计、漏计应入账的负债;(3)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流动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7万元、1,.01万元和1,.2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对应在手订单所处的阶段;(2)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补充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并说明预收账款期后结转情况;(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取消合同或者收回其预付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5,.93万元、26,.24万元和25,.15万元,占当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01%、30.86%和28.1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分别为2,人、1,人和1,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年员工人员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营业收入水平等详细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技术人员的人数、构成、占比和变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背景、履历和薪酬等,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研发人员队伍的优势和劣势。

5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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