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铅中毒事件 > 急性铅中毒后遗症 > 你的个税申请退税到账了吗个税汇算清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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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啦!
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公民个人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对我们个人
是利大还是弊大?
这一次汇算清缴要让你缴税吗?
嫌麻烦不进行汇算清缴行不行?
年收入比较高
索性不申报行不行?
诸多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将为你揭晓答案!
一、个税汇缴的背景
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税法自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我们也称之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第一次将个人所税的课征制度从原来的“分类课征制度”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度”,首次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这次改革,使个税的征税内容、征管方式都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影响也十分深远,这种变化和影响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二、什么是综合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11个税目调整为9个税目,其中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取消了“其他所得”。
现在的税目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即为“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进行汇算清缴,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预扣预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代扣代缴。
3、经营所得:原来就要求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剩余的四项所得,属于分类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实行代扣代缴。
三、什么是年度汇算?
答:通俗来说,依据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四、汇缴的主体是谁?--居民个人
1、何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天的(即:居民个人),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4、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5、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例如:
张三是香港人,在深圳上班。周-从香港来深圳,周五从深圳回香港。
那么:张三周-从香港来深圳,在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足24小时,周一当天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周五从深圳回香港,在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足24小时,周五当天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这样张三一周在境内居住的时间为3天,全年按52周算,则张三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为天,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天,是非居民纳税人。
6、“住所”概念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7、有关非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在此不做过多阐述,这方面的政策太绕、不好理解,要想讲清楚,没有2个小时是讲不清楚的,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们私下再交流。
五、汇缴的范围
1、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例: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2、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
3、仅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进行汇缴;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4、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在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但在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样正向操作是可以的,但反向操作是不允许的,因为无法分清哪些是一次性奖金。
六、综合所得需要汇缴的情形有哪些?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多处取得综合所得)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补税)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注: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七、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注:这是前提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注:只要不超过12万元,不论补多少税都不需要汇缴)
注:年收入是否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情况。单独计税时,不包括在12万之内;并入综合所得时,包括在12万之内。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注: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元,无论综合所得收入是多少都不需要汇缴)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注:一致就不需要汇缴了)
4、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注:有退税金额,但自愿放弃不退税了,也不需要汇缴)。
八、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若自愿放弃退税,则不用汇缴了)。多缴的情形:
(1)包括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工资收入低并且发放不均衡(前高后低)
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3%)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元,全年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元。因此,可申请元退税。
(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元(全年2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元。
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如: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不充分的。
例1:张三年度只工作了2个月,在预扣预缴时只扣了两个月的减除费用(*2),但是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基本费用仍然为6万元/年,这项扣除与张三年度工作了几个月没有关系。
例2:李四于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元。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这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还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九、汇缴办理的时间
1、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为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十、纳税人有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是可以扣除的。如: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预扣预缴时不扣除)
2、纳税人在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十一、纳税人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条件(综合年收入是否超过12万、补税金额是否超过元)?
1、向扣缴单位申请查询,扣缴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这种情况一般适用单一收入者,只有工资、薪金情况下。
2、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
3、通过预填服务查询,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
这种方式是最方便、最快捷的,只要纳税申报过,都可以查询到。如果有没有进行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
4、通常来说,常见的工薪族一般是不用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的。所以说,个税的年度汇缴不是全民都要进行的汇缴,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进行汇缴。
十二、何为扣缴义务人?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十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有哪些?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注:没有经营所得)
十四、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如何进行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十五、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0元的,减除费用按元计算;每次收入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20%、30%、40%的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4、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例子: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收入不同于收入额。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年取得工资收入00元、劳务报酬收入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元、稿酬收入00元,请计算小赵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00+(0+)×(1-20%)+00×(1-20%)×70%=222(元)
十六、文件中所说的“次”是如何理解的?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十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已预缴税额
十八、专项扣除是如何规定的?三险一金
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规定的?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1、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标准方式
1)每个子女,每月扣除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2)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元。
3)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3)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4)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5)备查资料:
1)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例1: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例2、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3)起止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3)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4)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年后取得。
(4)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例1: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例2、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3、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标准方式
1)每月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2)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3)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3)起止时间
1)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2)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4)备查资料
1)住房贷款合同
2)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例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4、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注意: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人的城市:每月1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人(含)的城市:每月元。
谁来扣?
1)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2)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例1: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赡养老人
(1)享受条件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标准方式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3)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4)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5)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3)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例1: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大病医疗
(1)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标准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元的部分,且不超过00元的部分。
(4)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例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例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7、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两者选其一)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注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不同于上面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十、其他扣除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法律依据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一、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39号“一、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元/年(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1)《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2号)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元孰低办法确定。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元孰低办法确定”
(三)相关问题
问题1:商业健康险税优识别码怎么查?
答: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凭证上会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2:哪种类型商业保险可扣除?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问题3: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是否需要扣除凭证?
答: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取得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题4:企业年金、职业年年金的扣除有没有限制?
根据(财税〔〕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5: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根据财税[]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6: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元/年(元/月)。
要保存好有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7: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扣除吗?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二十一、公益捐赠扣除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9号)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
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规定
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②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③向农村义务教育、向教育事业捐赠。
④通过指定基金会捐赠。(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⑤向地震灾区捐赠。
⑥向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捐赠。
(三)相关问题
问题1: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问题2: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或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问题3: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充分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也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问题4: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该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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